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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执异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贵溪市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培安与贵溪市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振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溪市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培安,周振良,卢柳燕,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洲事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乾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本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异字第1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贵溪市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冶金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国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培安。被执行人:周振良。被执行人:卢柳燕。被执行人: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北松公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周振良,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望东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振良,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洲事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卢柳燕,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乾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纺路69号3幢3层C区***室。法定代表人:卢柳燕,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本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号*幢-31。法定代表人:周振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培安与被执行人周振良、卢柳燕、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洲事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乾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本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贵溪市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贵溪市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贵溪市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2013)浙绍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基本证据是伪造的,诉讼过程中程序违法,原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导致其在诉讼过程中不知情。其已申请再审,本案应中止执行。案件执行后法院没有向其送达通知,未依法审查委托手续,导致代理无效,执行程序违法。选定鉴定机构的程序也违法,鉴定结论其不予认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系本院(2013)浙绍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为生效法律文书。本院根据债权人张培安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贵溪市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本院(2013)浙绍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债权人张培安的申请,对包括异议人在内的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贵溪市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贵溪市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俞樟铃审 判 员  杨子超代理审判员  毛秀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