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辖终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陈建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陈建军,浙江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军,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原审被告:浙江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60号国际花园B座9楼。法定代表人:吴志根。上诉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建军,原审被告浙江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系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 宇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丁 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其伟?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