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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樟民三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苏正平与陈淑曼、邓远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正平,陈淑曼,邓远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樟民三初字第95号原告苏正平,女,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淑曼,女,住广西陆川县。被告邓远泉,男,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原告苏正平诉被告陈淑曼、邓远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苏正平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苏正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正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苏正平负担。审判员  冼钊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楚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