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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执复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尹庆文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尹庆文,徐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复字第22号申请复议人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松花江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立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尹庆文,男,1968年6月4日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徐凌辉,男,196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申请复议人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不服浔阳区人民法院(2014)浔法执字第1208-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请求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复议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报刚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易仁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夏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