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蓬执字第8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贵俊、山东远东置业公司、蓬莱市沈蓬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贵俊,山东远东置业公司,蓬莱市沈蓬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蓬执字第805-1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蓬莱市南关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孙益平,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姜贵俊,男,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山东远东置业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大姜家村。法定代表人姜世潭,任总经理。被执行人蓬莱市沈蓬水泥厂,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大姜家村。法定代表人姜世潭,任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莱市人民法院(2010)蓬商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10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姜贵俊有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姜贵俊所有的位于蓬莱市黄海路69号黄海花园西区10号楼1-102室,蓬房权证商字第93**号,面积85.23平方米。二、查封被执行人姜贵俊所有的位于蓬莱市海市路5号海景苑小区6号楼1-801室,蓬房权证阁字第2009110**号,土地证号蓬国用2005第0208号(地号01330002-3),面积105.97平方米。三、查封被执行人姜贵俊所有的位于蓬莱市海市路5号海景苑小区24号楼1单元302室,蓬房权证登字第201426**号,土地证号2008第02**号,面积106.18平方米。四、查封被执行人姜贵俊所有的位于蓬莱市市府3区京蓬生活区楼房一栋(含草棚一间),私证字第76号,面积76平方米。五、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赠与、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崔忠和审判员 栾永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