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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少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封某某与盐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出租汽车公司、黄文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某,盐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出租汽车公司,黄文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少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封某某,居民。法定代理人封祝兰,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洪源,盐城市盐都区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01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法,该公司经理。被告黄文海,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新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与被告盐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出租汽车公司、黄文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封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已缴纳),依法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中全代理审判员  袁满斌人民陪审员  戴学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梦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