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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友成与刘万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成,刘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张友成。被执行人刘万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嘉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万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万平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万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40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