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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项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808号原告:项某,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陶某,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陶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对被告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项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