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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姜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姜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戚士贵,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姜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大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戚士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2010年7月份,原被告在江苏省常熟市打工期间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子李某乙。孩子出生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离开孩子和原告回东海老家居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回去好好过日子,被告一直不予理睬,双方再无和好结婚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被告姜某没有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打工期间相识,后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被告姜某回娘家居住,李某乙现在原告李某甲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预防接种证及照片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打工期间相识后,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考虑到李某乙现在原告李某甲处,且原告要求抚养子女,本院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李某乙由原告李某甲负责抚养为宜,被告姜某支付抚养费。根据相关规定,抚育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系城镇户口,因此对被告的收入情况本院参照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58元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姜某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李某乙由原告李某甲负责抚养,被告姜某自2015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其中2015年度的抚养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此后每年的抚养费于每年1月30日前付清。二、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明泽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