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谭XX,女,汉族,1981年1月16日出生。被告谭XX,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谭XX诉被告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XX撤回对被告谭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XX负担。审 判 员  方群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