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嘉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明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50元至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正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