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市中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2012)市中执字第144-1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市中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王X被执行人:张XX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张XX借贷纠纷一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审结。该案(2011)市中商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登记在于XX名下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与顺和路交汇处水景明珠水景组团3号楼(A7)2-504室的房产一处。执行员 郭方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