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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玉娜与苏倩倩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娜,苏倩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51-2号申请人张玉娜。被申请人苏倩倩。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寿民保字第5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苏倩倩驾驶的鲁V×××××车一辆。因被申请人苏倩倩已缴纳保证金30000元,且其驾驶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倩倩驾驶的鲁V×××××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小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