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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玮玮与李成勇、刘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玮玮,李成勇,刘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142号原告:宋玮玮,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成勇,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刘莉,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玮玮与被告李成勇、刘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玮玮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成勇的皖Kkx886号别克牌轿车的产权登记手续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玮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成勇的皖Kkx886号别克牌轿车的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