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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雪英与深圳市园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保利.大江郡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英,深圳市园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保利.大江郡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106号原告:黄雪英。被告:深圳市园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东湖一街*号园林集团总部*楼东侧。法定代表人:林泰兴,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园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保利.大江郡项目部。住所地柳州市白沙路美芦小区*栋***号。原告黄雪英诉被告深圳市园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保利.大江郡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黄雪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的情况,符合撤诉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黄雪英31元,余款31元由被告深圳市园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保利.大江郡项目部负担。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