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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顺家与被执行人邹亚军、周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顺家,邹亚军,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陈顺家,男,汉族。被执行人邹亚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周燕,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顺家与被执行人邹亚军、周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邹亚军、周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顺家案款7万元,尚有7万元未执行。现经查询银行、房产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