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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符世旗与郭长松、郁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世旗,郭长松,郁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符世旗。被执行人郭长松。被执行人郁洁。符世旗与郭长松、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长松、郁洁银行存款或收入2033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郭长松、郁洁自2015年5月5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