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甲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990号原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雷维刚,陕西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丹,陕西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乙。委托代理人:马严学,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9月30日生一女孙某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乏���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孙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9月30日生一女孙某丙。原告曾于2014年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1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因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户口本、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并生育小孩,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生活中应相互体谅、互相帮助,努力建设美满家庭。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