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怀俊与王先峰、刘洪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怀俊,王先峰,刘洪雨,李志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73号原告:杨怀俊,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先峰,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刘洪雨,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李志成,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怀俊与被告王先峰、刘洪雨,李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怀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怀俊撤回对被告王先峰、刘洪雨,李志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怀俊负担。审 判 长 张绍斌审 判 员 杨万易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