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9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基于与被告刘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周运生人民陪审员 靳道明人民陪审员 张效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申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