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刑终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周裕钱、陈宇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先某,万某某,周某某,周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刑终字第0003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经阜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月29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经阜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月29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新,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先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经阜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月29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辩护人刘训峰,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经阜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月29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辩护人姜军荣,江苏登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周某某,无业。因聚众斗殴,于2005年7月14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经阜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月29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某,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2014年12月24日经阜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月29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陈某、周某、张某、先某、万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于2015年1月11日作出(2015)阜刑初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某、陈某、周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先某、万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张某、先某、万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原审被告人,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刑初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辛立林代理 审 判员 孙 婕代理 审 判员 周 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