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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辩护人邓正保,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琳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邓正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日,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在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由湖光路由霞山方向行驶,18时许途经湖光路霞山肉联厂路段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左转弯时,未遵守相应的交通法规,与在该路段由霞山往湖光方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起亚牌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在继续前行的过程中又与被害人韦某某驾驶的凯奇电动车相撞,造成韦某某死亡、陈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内王某静、王某乾受伤(二人未作伤情鉴定)、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韦某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起亚牌小轿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243元,凯奇电动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018元。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某承担该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某、陈某某、王某静、王某乾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于当天19时许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家属已垫付被害人韦某某的丧葬费用人民币37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警情信息表,湛江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出具的电话受理登记单及证明,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肇事车辆及驾驶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湛霞公交认字[2015]第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粤湛公(司)鉴(化)字[2015]2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公湛鉴交尸字[2015]0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湛价认字[2015]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转弯不按规定让行,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及涉案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某某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付兰审 判 员  陈 仁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麻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