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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况长江与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113号原告:况长江。委托代理人:李昌琴。被告: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光珍,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况长江诉被告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昌琴、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光珍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被告提出其已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院已于2014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故本案应依法由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经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本案被告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自受理之日起,即取得有关破产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权,故本案应由钦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黄思奇审判员梁恩铭人民陪审员潘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常国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