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子银与李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银,李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24号原告:郭子银,女,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李帅,男,汉族,1990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子银与被告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子银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告李帅所有的车牌号皖E×××××比亚迪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子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被告李帅所有的车牌号皖E×××××比亚迪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