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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子银与李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银,李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24号原告:郭子银,女,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李帅,男,汉族,1990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子银与被告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子银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告李帅所有的车牌号皖E×××××比亚迪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子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被告李帅所有的车牌号皖E×××××比亚迪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