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李君昌国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李君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78号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历下区奥体中心龙奥大厦。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尹元斌,该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永昌,该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君昌,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李君昌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以李君昌未经批准,于2013年10月擅自占用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新开店村集体土地开工硬化驾驶员培训用道路一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6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限李君昌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新开店村1664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1664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新开店村村民委员会;2、对李君昌非法占用1664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4992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侯宗亭,被执行人李君昌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1月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李君昌。申请人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5)第5041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一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拆除被执行人李君昌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新开店村民委员会1664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6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6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限李君昌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新开店村1664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被执行人李君昌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李君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朱贵华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