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拉琼与扎西加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琼,扎西加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拉琼,女,1988年3月5日生,藏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甲措雄乡人,务农,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被告扎西加布,男,1991年7月26日生,藏族,日喀则市曲布雄乡人,务农,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拉琼诉被告扎西加布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拉琼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拉琼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拉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拉琼承担.审判员 次 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达娃卓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