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胡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坤,徐立群,胡彪,陈国才,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2580号申请执行人胡坤。申请执行人徐立群。被执行人胡彪。被执行人陈国才。被执行人林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坤、徐立群与被执行人胡彪、陈国才、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彪、陈国才、林杰目前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坤、徐立群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胡彪、陈国才、林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胡坤、徐立群与被执行人胡彪、陈国才、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凤鸣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