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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夏九锡与和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九锡,和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夏九锡,男,汉族,1943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和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邢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步敏,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九锡诉被告和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夏九锡于2015年5月1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九锡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九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九锡负担。审 判 长  程 政审 判 员  沈万莲人民陪审员  汪自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