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郑海、张凤英等与黄伙生、张义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2508号申请执行人:郑海,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032。申请执行人:张凤英,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025。被执行人:黄伙生,男,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7215。被执行人:张义彪,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康县,公民身份号码:×××3035。关于郑海、张凤英与张义彪、黄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郑海、张凤英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其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郑海、张凤英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0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香法执字第25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 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冯敏聪第2页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