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海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家健与陶建涛、刘文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健,陶建涛,刘文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海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徐家健。被执行人陶建涛。被执行人刘文标。徐家健与被执行人陶建涛、刘文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熟海民初字第0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陶建涛归还徐家健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22500元,并自2013年6月28日起以本金人民币30万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判决生效时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徐家健有权就陶建涛抵押的常熟市支塘镇常熟华东食品城C03幢06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刘文标对陶建涛上列债务先就陶建涛抵押的房屋实现债权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20元,由陶建涛、刘文标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陶建涛所有的常熟市支塘镇常熟华东食品城C03幢06室进行了评估[详见江苏姑苏明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苏明(苏州)房地估字(2014)第0825-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为32.77万元。评估费3300元由徐家健预交。之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陶建涛所有的上述房地产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因徐家健愿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0.9728万元接受上述拍卖财产,本院已裁定将原属被执行人陶建涛所有的常熟市支塘镇常熟华东食品城C03幢06室房地产作价20.9728万元归申请执行人徐家健所有。此外经本院财产统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明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裁定将原属被执行人陶建涛所有的常熟市支塘镇常熟华东食品城C03幢06室房地产作价20.9728万元归申请执行人徐家健所有,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熟海民初字第0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晓东审 判 员 朱益虎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群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