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董进、程棣华、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2015)碑执字第00614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董进,程棣华,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6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牟乃密,行长。被执行人董进,男,1960年7月24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程棣华(董进之妻),女,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夏祖华,董事长。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董进、程棣华、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9日已行使担保责任偿还银行欠款本金及利息400965.66元及诉讼费3830.5元。依照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763号民事判决书,现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追偿权。经审查,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权利人。二、查封被执行人董进、程棣华抵押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东段南侧“泰和·御景豪庭”第5幢2单元13层21302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