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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行字第1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厦门特运顺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特运顺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厦门红色希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1168-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特运顺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永标,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红色希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厦门中闵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灿,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特运顺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红色希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厦门中闵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