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吴神道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神道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33号罪犯吴神道,男,生于1992年4月19日,汉族,甘肃省临潭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州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临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记功2次,表扬4次,积分2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神道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月3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朱迎代理审判员吴贵裕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