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泸州月升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安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月升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51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州月升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冉安贵。关于泸州月升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安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安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向申请人泸州月升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安贵至今未履行。经查,被申请人冉安贵有银行存款,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冉安贵的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安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