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管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君与江苏恒基路桥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江苏恒基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陈君。委托代理人魏海洋,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峰。被告江苏恒基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永宁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志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敏。委托代理人陆刚,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君诉被告江苏恒基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路桥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学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君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海洋、周峰,被告江苏恒基路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邹敏、陆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君诉称,原告于2000年3月1日以淮阴市松霞工贸有限公司名义同原盱眙县仁集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书》,约定将甲方位于盱眙县岗城公路旁250亩土地转让乙方经营,使用权限为30年。后原告陈君付清所有承包费,并在经营的土地上种植了意杨树。2004年原告陈军取得林权证。2014年12月,原告发现其林地上约有200平方米的林地被被告恒基路桥公司损坏,并新建磅房、地磅。原、被告双方多次为上述事宜协商未果,原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建在原告林地上的建筑物;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恒基路桥公司辩称,被告恒基路桥公司建设地磅设施经过盱眙县明祖陵乡人民政府及盱眙县明祖陵镇项魏村人民政府认可,建设时没有树木且被告建造设施土地属于被告合法施工建设用地,原告陈君未向被告恒基路桥公司主张权利,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1日,原盱眙县仁集乡人民政府作为甲方(后该乡并入盱眙县明祖陵镇)与乙方淮阴市松霞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岗城公路旁抬田和鱼塘二百五十亩,转让给乙方经营,使用年限三十年。合同签订后,淮阴市松霞工贸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承包费250000元支付给盱眙县明祖陵镇人民政府并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意杨。原告陈君于2004年11月8日取得上述林地所有权及使用权证。2014年7月25日,被告恒基路桥公司与盱眙县交通局签订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被告恒基路桥公司作为中标人承建235国道盱眙北段及盱眙绕城段改扩建工程,同年被告恒基路桥公司为便于施工在案涉林地上建设磅房、地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告的当庭陈述、原告的森林或林木使用权证书、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书、证人刘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被告将建筑物建在原告林地上面,于法无据,侵犯了原告的用益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涉诉建筑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权属以登记机关的登记为依据,原告陈君已取得案涉土地的森林或林地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故被告恒基路桥公司辩称的其建造涉诉建筑物已征得盱眙县明祖陵镇人民政府及盱眙县明祖陵镇项魏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恒基路桥公司辩称,案涉土地已被征用,且属于建设用地范围之内,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恒基路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建在原告陈君林权地上的磅房、地磅及附属设施拆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江苏恒基路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