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孙忠者与冯立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者,冯立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210号原告:孙忠者,女,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孙群,系原告孙忠者的媳妇。被告:冯立梅,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李静,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开凡,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明,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忠者诉被告冯立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忠者在诉讼中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忠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孙忠者负担。审判员  费广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