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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姚利明、胡丽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姚利明,胡丽平,慈溪市奥美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附海圣中车辆配件厂,慈溪市科浩电机有限公司,姚利法,林建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258号原告: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开发大道1372-1386号。代表人:黄樑,该支行行长。被告:姚利明,慈溪市奥美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胡丽平,无固定职业。被告:慈溪市奥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慈溪市附海圣中车辆配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海晏庙村。代表人:姚利法,该厂厂长。被告:慈溪市科浩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海晏庙村。法定代表人:姚利法,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姚利法,慈溪市科浩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林建聪,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被告姚利明、胡丽平、慈溪市奥美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附海圣中车辆配件厂、慈溪市科浩电机有限公司、姚利法、林建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