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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孔祥德与淮阳县白楼镇人民中学维修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德,淮阳县白楼镇人民中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0241号原告孔祥德,男,1954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许飞,男,法律工作者。被告淮阳县白楼镇人民中学法定代表人方林杰,男,该校负责人。原告孔祥德诉被告淮阳县白楼镇人民中学(简称白楼人中)维修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飞及被告法定代表人方林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期间原告为被告修理门窗、床、玻璃等维修工作,被告拖欠维修工程款2788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清欠款27886元及利息。被告辩称:该笔欠款我不清楚。不是我主持工作期间拖欠的,学校账务尚未交接。欠款我不清楚,这笔账我不承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期间原告为被告白楼人中修理门窗、床等拖欠维修工钱27886元。于2013年8���19日有该校管后勤的副校长赵建林出具了欠条的证明,并加盖了公章,并由当时该校校长李卫振签名确认“情况属实”。至今被告未能将款还清。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欠款证明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欠款属实,被告应当及时偿还。被告辩称学校账务没有交接,债务不清不予偿还的理由不足。被告是一个单位,单位领导如何更换,债务应当清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阳县白楼镇人民中学归还原告孔祥德欠款2788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负有给付义务的债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逾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元,由被告淮阳县白楼镇人民中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家畅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