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许天星与建华区全民松骨洗浴健身会馆、姜楠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天星,建华区全民松骨洗浴健身会馆,姜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始文书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132号原告许天星,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建华区全民松骨洗浴健身会馆,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代理人范玉伟,公司股东。被告姜楠,松骨洗浴健身会馆经理,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天星与被告建华区全民松骨洗浴健身会馆、姜楠合伙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协议,原告许天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天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天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许天星承担。审 判 长 李晓敏审 判 员 张 铸人民陪审员 林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鹏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