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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兴忠与济南嘉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忠,济南嘉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1号原告李兴忠,男,生于1962年8月22日,汉族,住济阳县曲堤镇。委托代理人于彦生,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金光,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嘉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兴忠与被告济南嘉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忠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李兴忠负担。审 判 长  李传华审 判 员  张道泉人民陪审员  杜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庆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