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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袁礼根诉上海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礼根,上海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5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礼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上诉人袁礼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袁礼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杨奇志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庄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