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城南镇。委托代理人夏祥明,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城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拟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离婚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