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邓留柱与王计东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留柱,王计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邓留柱,男,1948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计东,男,1950年1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邓留柱与被执行人王计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做出了(2014)延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计东给付申请执行人邓留柱工资款及违约金共计36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计东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留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计东给付工资29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计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经本院依法对其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且其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荣平审判员 李振和审判员 季凤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小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