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77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