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358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某某街。被告王某乙,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某某小区。被告王某丙,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某某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徐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