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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358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某某街。被告王某乙,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某某小区。被告王某丙,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某某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徐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