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77号原告丁某某,女,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83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红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国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