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环行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金晓松与东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松,东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环行初字第0007号原告金晓松,男,汉族。被告东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富腾路**号。法定代表人房忠文,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朱彦,东台市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立钧,该所副所长。原告金晓松诉被告东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晓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晓松负担。审 判 长 苏学广代理 审 判员 姚 芳人民 陪 审员 施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