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向先琴与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先琴,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241号原告向先琴,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杨明,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先琴与被告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案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先琴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先琴撤回对被告杨明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向先琴承担。审判员 李方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