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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向先琴与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先琴,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241号原告向先琴,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杨明,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先琴与被告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案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先琴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先琴撤回对被告杨明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向先琴承担。审判员  李方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