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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正进与朱族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进,朱族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刘正进。被告朱族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进诉被告朱族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韩艳梅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人民陪审员  马乃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牛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