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正进与朱族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进,朱族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刘正进。被告朱族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进诉被告朱族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韩艳梅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人民陪审员 马乃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牛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