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834号原告许某。被告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以双方已经庭外调解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琼 来源:百度“”